买卖合作

销售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中山有行企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________ 品种: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行业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按甲方要求订作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正负为_________;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 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或本企业仓库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 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 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1)项执行:
(1)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或报价单为依据;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
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 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7天内,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

(合同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为3天内2.验收手段先试用再使用;3.验收标准为行业标准或乙方企业标准;4.由甲方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中山市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7天内向乙方提出
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无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十五天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
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 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
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
2.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
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视为放弃无异议,
3.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
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
4.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不得拒绝提货。乙方逾期
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通知乙方,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200___%的违约金。(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公司证明相关资料及需求产品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本次送货单上说明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 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 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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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有行